《TRIPS协议》第十八条规定:“商标的首期注册及各次续展注册的保护期,均不得少于7年。商标的续展次数应系无限次。”绝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都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做了规定,但是,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的国家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及其起算时间的规定并不相同。如日本、英国等国家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权自商标注册之日起,有效期限为10年。德国、法国、新加坡等国家的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菲律宾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20年,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计算。黎巴嫩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5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孟加拉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7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西班牙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获得申请日起计算。在美国,1989年11月16日以前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和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限均为20年;1989年11月16日以后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效期限为10年,每次续展的有效期限为10年。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应当说明的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裁定异议不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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